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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1083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執行旨揭執行疑義說明應注意及配合事項摘錄如下:

()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若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因違反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而遭本法第18條第3項裁罰者,仍不得因此免除揭露義務,該對象仍需補行揭露其身分關係,機關仍應依其揭露事項併同公開。

()機關團體依第14條第2項之主動公告義務,以該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已負事前揭露義務為前提。

()14條第2項但書「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係同時免除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三、鑑於新法施行未久,為協助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能履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爰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遇有轄管採購、交易或涉及補助案件,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之文件)供其填寫。

四、法務部因應旨揭執行疑義說明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本府政風處參考法務部上揭範本之修正表格電子檔已同步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政風處-陽光法案-

業務宣導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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