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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長樂國小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本準則於10918日經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議通過

 

  
一、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65377B 令、修正日期:民國 108 06 28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
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
   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
   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
  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
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
  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
  、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
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
  ,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酌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
  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
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
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預警、輔導措施

一、校應利用下列各項管道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加強宣導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之規定。

(一)學校日、家長日及班親會:請導師向家長說明,給家長知悉加強關心。

(二)將成績評量準則及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於學校日、家長日、班親會資料宣達,並於校網公告,提供參閱。

(三)每學期結束時將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印製通知單,通知可能無法達到畢業條件之學生家長,提醒其注意子女之學習成效,共同協助提升學生弱勢科目之學習成效或督促其行為之改善,期能順利領取畢業證書。

二、輔導措施

(一)期初:每學期開學2周內,註冊組將前學期成績未達四領域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通知其導師及任課教師,俾以加強輔導,並於課中進行學習扶助。

(二)期中:請各任課教師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學習扶助措施。

(三)期末: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及家長,於學校指定日參加補考。

(四)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對於學習低成就之學生應詳作記錄,以瞭解成績落後之原因,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應主動聯繫並協商提高該生學習成效之方案。

(五)每學期應針對四領域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必要時並得邀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會議,俾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十一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
  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學習領域之評量總成績,為當次定期評量成績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

         期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

         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畢業成績計算方法:

         1.採計一至六年級學期成績。

         2. 低年級學期總成績佔10%、中年級學期總成績佔20%、高年級學 

            期總成績佔70%

    ()、如有特殊個案情形,另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處理。  

三、彈性學習課程成績:

    由任課老師依據課程所需一第五條第二、三項辦理,為其成績分項條列不

    列入領域成績計算。若為跨領域課程得依實際需求列入領域成績。 
 

 十二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定期評量命題、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一、命題原則: 

(一)教師依教學內容和認知歷程不同層次進行命題架構規劃,以提升紙筆測

      驗品質。
(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
     
宜原文照錄。
(三)命題老師之身分應予保密,防止各種可能發生的困擾。
(四)命題時,字體應使用正體字,字體大小及是否加注音符號,須配合學童
     
年段與個殊性。答題形式應多元,有符號、數字等選項,含文字書寫。
(五)命題時之配分要領,以百分法為原則,改變時應讓學生明白計分方式。
     
另難易度兼顧,尤應避免全面偏艱澀。
(六)考前勿直接複習試題,所有練習題應避免洩題之可能性。
(七)命題老師禁止將試題影印給非相關人員。
(八)使用個人電腦,應有保密措施,若使用學校公用電腦出題,離開電腦

      前,應確認試題檔案全部清除。
(九)老師命題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二、審題機制: 
(一)由學年主任或命題老師召集任課老師,各別召開共同會議審查各該領域
     
試題。審題時應就命題原則審查,並注意項序、配分、標頭、字體等,

      避免錯誤。
(二)試題審閱印製流程時間安排說明:   

      1.審題須於送印前完成:

      2.由命題老師擔任初審教師,勾選初審審核結果,於「初審教師」欄位

        簽名。 

      3.命題老師於應考前五-七日(不含例假日)直接將試卷連同分析表送至學

       年主任或領域召集人進行複審。

      4.國語、數學領域的試卷由各學年老師共同擔任複審教師,並推派一位

       複審教師代表勾選複審審核結果,並於「複審教師」欄位簽名。

      5.其他領域(社會、自然、英語、健體)之試卷由同領域成員或擔任複審教

        師,勾選複審審核結果,並於「複審教師」欄位簽名。若無教授同領

        域教師可委由名題年級之學年教師協助審題。

      6.修正命題:由「複審教師代表」將複審意見(本分析表)連同試卷交回給

       命題老師修正。

 7.送印:由「命題教師」於應考前五日(不含例假日)將本分析表連同已修

  正完畢之試卷一併交回教學組,方能送印。

(三)參與審題老師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三、保密與迴避原則:
 
一、學校與教師須注意試題保密、安全控管與迴避機制。不得有洩題或暴露
     
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二、若命題或審題教師子女就讀(審)題班級,或有其他需迴避情形,請於
     
工作分配時主動向教務主任或領域召集人提出,另行安排其他教師擔任
     
工作。
 
三、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
     
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辦理:

一、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可採多元方式辦理。

二、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其成績評量除普通班教師衡酌該生於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外,需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第十五條 若遇學生評量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情況:

一、凡本校各年級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擅自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公假期間之日常考察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第十六條 復學及轉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當學期缺課成績經申請後准予補

    考,否則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四、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

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第十七條 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施以補考或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二、學生經補考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其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每位學生各學期各科以公告時間補考一次為限,補考之日期由教務處訂定,命題、監考、閱卷及成績登錄等事宜,由各班導師規劃經教務處同意後辦理補考。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四、補考方式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5條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十八   本準則經成績評量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校務會議,經校務會議通

           過呈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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