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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辦理。
  2. 該令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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