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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1388號函辦理。
  • 二、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 (三)、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 (四)、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4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 (五)、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 三、請有意願申請之學校於114年4月25日前將申請計畫一式3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彙送至本府教育處課程科吳孟倫老師,逾期則不予受理。
  • 四、私立學校申請計畫時,須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五、檢附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各1份;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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