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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本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本校同仁遵守導相關法令,如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務必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人事單位。
一、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
二、經查本府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以及建立酒駕零容忍之觀念,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於102年11月7日以基府人考壹字第1020181819號函訂定「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表」,並多次以函文重申上開觀念在案,惟查近五年仍有人員於飲酒後仍違法駕車遭警取締,不僅須負擔高額罰緩及刑事責任外,亦須面對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三、另為使同仁知悉上開規定並落實主動告知之義務,檢附「基隆市政府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告知書」1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