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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

經查本府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以及建立酒駕零容忍之觀念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02117日以基府人考壹字第1020181819號函訂定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表」,並多次以函文重申上開觀念在案惟查近五年仍有人員於飲酒後仍違法駕車遭警取締不僅須負擔高額罰緩及刑事責任外亦須面對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另為使同仁知悉上開規定並落實主動告知之義務檢附基隆市政府酒後駕車相關懲處標準告知書1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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